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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骆国燕、罗兀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骆国燕,罗兀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骆国燕,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罗兀勇,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执行人 骆               国               燕               与               被执行人 罗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     5)新都民初字第2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 罗兀勇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骆国燕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依法受理。本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兀勇现暂无���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2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徐勇审判员曾滔审判员黄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荣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