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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3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威与乌云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威,乌云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3203号申请执行人:李威,女,汉族,职工。被执行人:乌云其其格,女,蒙古族,职工。申请人李威与乌云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76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威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乌云其其格名下的位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天元大街南学苑路西地下车库一处。二、扣押期限为二年(2016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广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青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