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2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杨绍秀、林国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绍秀,林国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绍秀,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余乃盛、陈吉开,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国锡,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绍秀与被执行人林国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国锡名下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309号房屋、萧江镇丽江花园1幢1305室房屋,目前无法变现。另向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车辆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林国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绍秀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林国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杨绍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林国锡尚欠申请执行人杨绍秀借款本金33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62.50元,申请执行费4925元。申请执行人杨绍秀在上述财产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林国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1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池矛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