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星平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星平,张建军,宁波富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号汇金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张承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星平,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宁波富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象山河路78号法定代表人:王星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星平、张建军、宁波富帆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星平、张建军、宁波富帆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星平、张建军、宁波富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011400元及利息,执行费2251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星平、张建军、宁波富帆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王星平、张建军、宁波富帆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执行款130000元,尚应支付执行款1881400元及利息,执行费22514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军名下位于丹西街道天安路90-100号的房地产,因抵押金额较大,本案无实际处置价值。被执行人王星平名下位于丹城镇步行街5段2号的房地产,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被执行人宁波富帆集团有限公司位于石浦镇金星蜘蛛山路的土地、位于象山经济开发区工业示范园区象山河路北侧、白鹤路西侧的土地,位于丹西街道象山河路78号的土地,分别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以上被查封财产本院无处置权,现被执行人王星平、张建军、宁波富帆集团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7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