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刑更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姚才文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财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刑更325号罪犯姚财文,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皋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财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兰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0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本院认为,该犯系短刑犯,犯罪情节恶劣,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财文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