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特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广林、姚青山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广林,姚青山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特145号申请人:何广林,男,194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姚青山,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何广林和姚青山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26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剂协议如下:当事人双方对该交通事故认定无异议;经双方同意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处理人员负责费、被抚养人抚养费共259601.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担;姚青山曾付何庆峰丧葬费1万元应从赔偿金扣除;双方无其他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此次司法确认是何广林和姚青山申请的,双方申请人无权要求第三方人员进行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广林与姚青山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