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辖终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辖终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9年10月8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代理人:黄美玲,南昌市金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8年3月17日生,住进贤县。上诉人杨某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1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10条之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监护人周洋涛随上诉人生活和学习,请求二审法院秉着为了周洋涛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地为进贤县钟陵乡蔡坊村委会周家村4号,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配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