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民终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义民与王桂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义民,王桂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1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义民,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车凤生,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君,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客运段职工。上诉人孙义民因与被上诉人王桂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4民初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孙义民未缴纳上诉费用,原审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向���诉人送达了催缴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义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王 昱审判员 杨弘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