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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赤峰市万恒工程机械物资有限公司与闫小亮、张启泉、张占永、孔祥霞、孔祥海、郭建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万恒工程机械物资有限公司,闫小亮,张启泉,张占永,孔祥霞,孔祥海,郭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万恒工程机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于占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闫小亮,女,1984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张启泉,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张占永,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孔祥霞,女,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孔祥海,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郭建玲,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赤峰市万恒工程机械物资有限公司与闫小亮、张启泉、张占永、孔祥霞、孔祥海、郭建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