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28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杜洪兵与洪诗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洪兵,洪诗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8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洪兵,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被执行人洪诗榜,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51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洪诗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诗榜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杜洪兵货款人民币147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21元,但被执行人洪诗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7月21日、10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洪诗榜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洪诗榜有开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洪诗榜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财产信息;2、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洪诗榜银行存库人民币3588.16元,其中人民币121元转为本案执行费,余款人民币3588.1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杜洪兵;3、于2016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洪诗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杜洪兵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洪诗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