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霍山县某房产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县某房产公司,安徽某置业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1327号申请人:霍山县某房产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安徽某置业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原告霍山县某房产公司诉被告安徽某置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霍山县某房产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某置业公司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25号楼8套住房(面积为863㎡),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霍山县某房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某置业公司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XXX号楼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8套房屋(面积为863㎡),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