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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字第5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站支行与朱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站支行,朱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字第553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站支行住所:昆明市北京路759号负责人:谢辰委托代理人:浦恩浩、张驰强,云南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炬,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站支行诉被告谢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受理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站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站支行承担。审判员 胡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书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