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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1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1567号原告: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小芳,女,在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徐涛,男,1958年4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告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9.50元,减半收取计659.75元,由原告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菊芳人民陪审员  蔡良华人民陪审员  程丽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