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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617号原告:武某某,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户家乡。被告:王某某,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户家乡。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