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民初14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淑红与刘学会、王旭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红,刘学会,王旭光,陈兴府,王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4845号原告:王淑红,居民。被告:刘学会,居民。被告:王旭光,居民。被告:陈兴府,居民。被告:王成龙,居民。原告王淑红诉被告刘学会、王旭光、陈兴府、王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淑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学会、王旭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陈兴府、王成龙对被告刘学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14年8月8日,王士成、被告刘学会、王旭光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王淑红借款100000元,王士成、被告刘学会、王旭光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陈兴府、王成龙提供担保。原告经多次索款未果,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人王士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借款行为涉嫌犯罪,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淑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11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