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化敏与王超文、李自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化敏,王超文,李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739号申请执行人王化敏,女,1965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超文,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自锋,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化敏与被执行人王超文、李自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王化敏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王超文、李自锋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王化敏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超文、李自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