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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化敏与王超文、李自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化敏,王超文,李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739号申请执行人王化敏,女,1965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超文,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自锋,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化敏与被执行人王超文、李自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王化敏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王超文、李自锋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王化敏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超文、李自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