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王耀东与张强、王广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东,张强,王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王耀东,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张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王广峰,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二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耀东与张强、王广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二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运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