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终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明杨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明杨,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终370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明杨,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白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织金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织金县。系本案被害人。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明杨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黔0524刑初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明杨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讯问了原审被告人赵明杨,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赵明杨酒后从织金县以那镇化合村上坟回家途中,在以那镇化合村往底那河的的一个三岔路口处遇见杨某等人,双方因问路事宜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被劝开后,杨某在一个弯道处追上准备回家的赵明杨,二人再次发生扭打,扭打中杨某被赵明杨打伤。经鉴定,杨某因外力作用致右眼球破裂伤遗留右眼无光感、右眼眶壁骨折属重伤二级,属七级伤残;杨某因外力作用致右尺神经损伤,遗留右小指肌瘫属轻伤二级,属十级伤残;杨某因外力作用致右肱骨内髁骨折属轻伤二级,属十级伤残。被害人杨某受伤后,在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136.02元,在贵州省人民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65.5元,在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739.47元,在织金县人民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950元,在织金明仁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57.59元,在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支付鉴定费2100元,以上费用共计6348.58元。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赵明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由被告人赵明杨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上诉人赵明杨提出的上诉理由是:本案中证人证言存在互相矛盾,杨某、杨胜林、杨胜贵的证言反复多变,都不一致,因此不能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在与杨某扭打被劝开后,杨某再次追上准备回家的上诉人并将上诉人打倒在地,上诉人情急之下乱抓了一个东西打杨某致其受伤,上诉人该行为是迫不得已作出的,一审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赵明杨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以认定的证据已在一审判决书中列举,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二审中,上诉人赵明杨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明杨殴打被害人杨某,造成杨某右眼球破裂伤遗留右眼无光感、右眼眶壁骨折属重伤二级,属七级伤残及右尺神经损伤,遗留右小指肌瘫属轻伤二级,十级伤残以及右肱骨内髁骨折属轻伤二级,十级伤残,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上诉人所提“本案中证人证言存在互相矛盾,杨某、杨胜林、杨胜贵的证言反复多变,都不一致,因此不能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由于个人的记忆表达能力以及环境影响导致证言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本案中杨某、杨胜林、杨胜贵对上诉人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受伤主要事实的陈述能互相印证,故上诉人称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所提“上诉人在与杨某扭打被劝开后,杨某再次追上准备回家的上诉人并将上诉人打倒在地,上诉人情急之下乱抓了一个东西打杨某致其受伤,上诉人该行为是迫不得已作出的,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时被害人杨某未持任何器械,而上诉人持器械殴打杨某致杨右眼球破裂伤遗留右眼无光感、右眼眶壁骨折、右尺神经损伤、遗留右小指肌瘫、右肱骨内髁骨折等多处伤的结果,说明上诉人并非迫不得已而为之,一审认定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已对其从轻处罚,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贵川审判员 季 琥审判员 吴 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