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郑武智与周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武智,周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2130号原告:郑武智,男,汉族,1995年3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周智,男,汉族,1996年1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武智与被告周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郑武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武智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武智撤诉。案件受理费1567元,依法减半收取计783.5元,由原告郑武智负担。审 判 长 胡秀锦人民陪审员 程天池人民陪审员 叶 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洪泽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