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6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何崇明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544号罪犯何崇明,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景谷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二月十七四日作出(2004)思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崇明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何崇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05)云某刑终字第7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崇明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5年6月2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何崇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崇明系主犯、数罪并罚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十一年零五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6次,2015年7月2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8月4日止。罪犯何崇明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5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崇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崇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