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罗銮声与邱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銮声,邱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5民初592号原告:罗銮声,男,193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钢峰,男,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系原告罗銮声之子。被告:邱长辉,男,1968年11年23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原告罗銮声与被告邱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銮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钢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长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銮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邱长辉立即偿还罗銮声借款本金40000元及从2014年1月25日��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邱长辉负责。事实和理由:邱长辉因租田种烟急需资金,于2013年农历6月25日向罗銮声借款人民币叁万元,约定利息2分,此后期间利息按月支付至2014年1月25日,邱长辉在2014年1月25日又向罗銮声借款10000元整,借款期限2个月。罗銮声要求邱长辉还本付息,但邱长辉均未偿还,为了维护罗銮声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判决支持罗銮声的诉讼请求。邱长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农历6月25日,邱长辉因需要资金周转向罗銮声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按季度付息,邱长辉出具“现借罗銮声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月息2分,按季度付息”的借条交由罗銮声收执,该笔借款利息支付至2014年1月25日。2014年1月25日,邱长辉又向罗銮声借款10000元,邱长辉出具“今借到罗銮声人民币壹万元正,借2个月,到期归还本息。”的借条交由罗銮声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经罗銮声催讨,邱长辉未归还本息,为此罗銮声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邱长辉欠罗銮声借款本金40000元,有邱长辉出具给罗銮声收执二张借条及罗銮声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邱长辉欠罗銮声借款本金40000元无异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3年农历6月25日的借款30000元,双方未在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上述债务在给予邱长辉必要的期限后,罗銮声有随时向邱长辉主张还款的权利,经罗銮声催讨,邱长辉未予归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罗銮声要求邱长辉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4年1月25日借款10000元,双方未在借条上约定利息,罗銮声主张双方有口头约定月利率2%,但未向本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罗銮声主张2014年1月25日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院不予采信,但邱长辉应支付罗銮声从2014年3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邱长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邱长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罗銮声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邱长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罗銮声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3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罗銮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3元,由邱长辉负担。公告费560元,由罗銮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映辉代理审判员 林 惠人民陪审员 沈家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姚丽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