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民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新疆湘溢海川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秦众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湘溢海川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秦众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0民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湘溢海川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020316-5,住所地第十师一八八团学校海川一期西面平房。法定代表人:李忠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青,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秦众诚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73228-8,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13号二区11栋3单元203室。法定代表人:秦明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友昌,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良,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该公司市场部职员,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新疆湘溢海川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溢海川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秦众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众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001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签订的是《产品买卖合同》,但在补充项目中约定:客房部淋浴房安装,补充项目的约定系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二、上诉人主张结算时存在42000元的货物数量差额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否正确,是依据买卖合同关系还是依据承揽合同关系确定举证责任分配;三、上诉人对超出合同约定数额之外的价款应否承担违约金。以上问题均有待审理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00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疆湘溢海川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66.2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金江审 判 员 刘文胜代理审判员 郑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