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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30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少华与吴红绸、蔡再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少华,吴红绸,蔡再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0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少华,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吴红绸,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蔡再能,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吴红绸、蔡再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红绸、蔡再能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少华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执行费人民币650元,但被执行人吴红绸、蔡再能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8月3日、9月12日、10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吴红绸、蔡再能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红绸、蔡再能有开设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除被执行人蔡再能有址在南安市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红绸、蔡再能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蔡再能址在南安市房产进行查封登记,但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唯一居所,暂不宜交付拍卖;3、于2016年8月29日将被执行人吴红绸、蔡再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吴少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红绸、蔡再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