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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陈秀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李宁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李宁杰,宝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81民初1481号原告:陈秀辉,女,195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晓,普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负责人:徐如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圣俊,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东宾,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宁杰,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首凯,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POFATINDUSTRIALHOLDINGSLIMITED)。系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编号:1677738。法定代表人:李宁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李宁杰、宝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系涉外民事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黄仕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彦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