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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章建斌与林金宋、林金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建斌,林金宋,林金峰,林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章建斌,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林金宋,女,193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林金峰,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林喜玲,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章建斌与被执行人林金宋、林金峰、林喜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报告其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福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福清支行、中国银行福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福清支行、福清汇通农商银行均有开户,但无存款可划拨;被执行人在其他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中均无开户信息;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已另案查封林玉旺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融城镇融北村音西镇石井村玫瑰园12号楼601单元,正在拍卖中。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2015)融执行字第10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2015)融执行字第108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