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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9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刘禄伟与宋卫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禄伟,宋卫宗,刘禄伟,宋卫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民初9978号原告刘禄伟,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锡中,即墨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卫宗,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世津,男,1994年8月13日生,汉族。原告刘禄伟与被告宋卫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周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租用原告自建的二层门头房,前5年的租赁费被告用装修费用抵顶。后5年每年租赁费每年5万元。因被告不能继续交纳租赁费,现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腾出房屋,并支付2016年4月17日至10月16日租赁费25000元。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合同,腾出房屋,并支付租金25000元,但被告现无能力支付租金。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1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南泉府前路东首的门头房租给被告使用,建筑面积720平方米,租赁期限10年,自2011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6日。被告自行装修,装修费用抵顶5年租赁费。5年后每年租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未按约交付租金,2016年4月17日后租金至今未交纳。另查明,原告出租的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亦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为凭,证据经当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房屋是否应当腾出;二、租赁费的支付。关于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出租的厂房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故,2011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的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腾出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第二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4月17日至10月16日租赁费2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卫宗支付原告刘禄伟2016年4月17日至2016年10月16日房屋占有使用费2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宋卫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腾出租用原告刘禄伟的房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刘禄伟负担262.5元,被告宋伟宗负担2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周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聪(法律条款见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的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