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辖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温州浙南管桩有限公司管��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浙南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辖126号申请人:温州浙南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巨屿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国庆,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温州浙南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桩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管桩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受理广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寿集团)破产清算一案,与该院受理的管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股东相同,具有一定关联性,故而报请本院提级管辖。本院认为,本��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浙03民破26-1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广寿集团破产清算一案。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浙0328破2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管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鉴于广寿集团与管桩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股东构成完全相同,亦存在财务、资产等诸多混同情形,故将管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提级至本院管辖有利于解决两企业可能存在的营业隔离、资产混同等问题,有效整合两企业的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希希代理审判员 金晓平���理审判员吴润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增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