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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邢庆五与李忠诚、李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庆五,李忠诚,李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3304号原告:邢庆五,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李忠诚,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李富军,男,汉族,齐河县人。原告邢庆五与被告李忠诚、李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邢庆五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庆五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邢庆五负担。审判员  鞠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