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邢庆五与李忠诚、李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庆五,李忠诚,李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3304号原告:邢庆五,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李忠诚,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李富军,男,汉族,齐河县人。原告邢庆五与被告李忠诚、李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邢庆五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庆五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邢庆五负担。审判员 鞠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