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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谢宏研与李文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宏研,李文鼎,谢宏研,李文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1409号原告:谢宏研,女,生于1975年11月,汉族,住址武威市凉州区。被告:李文鼎,男,生于1971年11月,汉族,现住武威市凉州区。原告谢宏研与被告李文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谢宏研诉称,2015年3月28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被告李文鼎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向案外人杨吉湖借款人民币共计90600元整,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若逾期每天按所借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借款合同(借条)中同时约定若到期不能按时偿还,债权人可以把该笔借款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后被告没有按时给杨吉湖还款,因杨吉湖欠原告的款未还,杨吉湖就把该笔借款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通知了被告。为了依法解决这起债务纠纷,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尚欠原告债权受让款906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李文鼎住所地在武威市凉州区,债权转让合同履行地亦在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军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