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4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光辉、张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光辉,张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244号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淮河西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790134512J。法定代表人:赵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光辉,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雪,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审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光辉、张雪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因被告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戎 阳人民审判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