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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豆强与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强,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异8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豆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耿直,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负责人:马菲。第三人: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法定代表人:刘和平,该××董事。委托代理人:顾东杰,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豆强与被执行人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要求变更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8月26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豆强的委托代理人耿直、第三人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东杰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被执行人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未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豆强称:我申请执行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公司已于2014年8月11日注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我要求变更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未答辩。第三人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已于2014年8月11日注销,该公司已不存在,不具备主体资格,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豆强诉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并以(2014)太民一初字第03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当,执行依据违法,据此执行依据要求变更我告诉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请求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豆强的异议。本院查明: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豆强诉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太民一初字第03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已被注销。在执行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豆强以该公司被注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要求变更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在豆强诉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前,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已被注销,豆强起诉的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已不存在,该公司已不具备主体资格,本院作出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3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主体资格丧失,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豆强据此判决依据要求变更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豆强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祝 兵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