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1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麦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1刑初461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男。2001年9月10日因犯放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7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许惠荷。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6)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绮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及其辩护人许惠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0日12时许,台山市公安局民警在台山市都斛镇某村查获被告人麦某,当场缴获其非法持有的毒品398.8克,经检验检出美沙酮成分。另查明,被告人麦某于2007年开始参加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定期到医院喝美沙酮。上述事实,被告人麦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且有证人黄某、伍某、张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物证及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相关书证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麦某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麦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麦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被告人麦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台山市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明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观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