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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终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旭卡机电(启东)有限公司,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终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旭卡机电(启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吕四海洋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江枫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李琼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陈宝路XXX号XXX幢XXX楼。法定代表人:沈德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旭卡机电(启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会第297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涉案XXXXXXXXXXXX.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鉴于涉案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上诉人旭卡机电(启东)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表示申请撤回一审起诉,被上诉人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同意上诉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旭卡机电(启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6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旭卡机电(启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旭卡机电(启东)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旭卡机电(启东)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国泉审 判 员  张本勇代理审判员  徐卓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淋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