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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5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王俊梅、郑立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红,王俊梅,郑立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5民初888号原告张小红,男,汉族,1969年1月4日生,山西省寿阳县。被告王俊梅,女,汉族,1975年5月3日生,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人。被告郑立学,男,汉族,1948年1月24日生,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东召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红诉被告王俊梅、郑立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红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俊梅、郑立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4元,减半收取782元,由原告张小红负担。审判员  王晋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新(校对人:王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