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5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王俊梅、郑立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红,王俊梅,郑立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5民初888号原告张小红,男,汉族,1969年1月4日生,山西省寿阳县。被告王俊梅,女,汉族,1975年5月3日生,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人。被告郑立学,男,汉族,1948年1月24日生,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东召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红诉被告王俊梅、郑立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红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俊梅、郑立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4元,减半收取782元,由原告张小红负担。审判员 王晋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新(校对人:王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