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云南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富民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富民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318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普吉1**公路隧道口右侧。法定代表人:杨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玲玲、钱刚,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富民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西山村委会大西山村。法定代表人:张仕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民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在富民县房地产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富民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富民县学府一号住宅:E-1-101、E-1-102、E-1-103、B-1-1702、B-1-1603、B-1-1502、B-1-1402、B-1-1202、B-1-1102、B-1-902,商铺:B-105、A-106、A-107,现正在评估、拍卖中,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273193元、未受偿人民币2273193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郭华昌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戚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