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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4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少华与阜宁县中盛布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华,阜宁县中盛布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4518号原告李少华,市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宁县中盛布业有限公司,住阜宁县板湖工业园区18号。法定代表人吴小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中,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城河路269号。负责人陶茂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华诉被告阜宁县中盛布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少华以内固定在位,尚不具备鉴定伤残等级条件、暂时无法确定诉讼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李少华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徐寿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