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39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蒋传东与广州华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城规分公司、广州华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初3932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传东,广州华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城规分公司,广州华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39327号原告:蒋传东,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被告:广州华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城规分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马欣。被告:广州华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坚。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传东诉被告广州华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城规分公司、广州华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传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传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传东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蒋传东负担。审 判 长 罗颖捷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人民陪审员 邓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碧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