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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5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5888号原告潘玉兰,女,1958年11月12日出生,司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亮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亮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00元,由原告马亮承担。审判员  胡大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赛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