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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威与王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威,王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张威。被执行人王佳利。本院在执行张威与王佳利民间借贷纠纷即执行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威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玉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