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威与王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威,王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张威。被执行人王佳利。本院在执行张威与王佳利民间借贷纠纷即执行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威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玉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