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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杜军与黄玲、石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军,黄玲,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杜军,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代理人施展,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黄玲,女,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石磊,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申请执行人杜军与被执行人黄玲、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46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玲、石磊共同清偿申请执行人杜军借款本金25万元,并从2015年2月26日起至债务履行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向申请执行人杜军支付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杜军对被执行人黄玲名下位于宜昌市东山大道××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宜昌市房权证宜昌西陵区字第××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黄玲、石磊从2016年3月30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万小华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一审受理费2565元、二审受理费5130元、执行费3765元由被执行人黄玲、石磊负担。但被执行人黄玲、石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玲、石磊的银行存款261460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黄玲、石磊从2015年2月26日起至债务履行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向申请执行人杜军支付逾期利息。三、申请执行人杜军对被执行人黄玲名下位于宜昌市东山大道××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宜昌市房权证宜昌西陵区字第××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执行人黄玲、石磊从2016年3月30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万小华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王 平执行员  肖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