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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23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林中六、林中仁诉华坪县永安工贸有限公司、华坪县河东联营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中六,林中仁,华坪县永安工贸有限公司,华坪县河东联营煤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23民初1326号原告林中六,男,现年48岁,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个体。原告林中仁,男,现年35岁,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个体。被告华坪县永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祖雨,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华坪县狮山公园旁被告华坪县河东联营煤矿法定代表人陶永健,系该煤矿投资人地址华坪县中心镇河东村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中六、林中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31元,减半收取8965.5元,由原告林中六、林中仁承担。审 判 长  杨立淮审 判 员  周泽明人民陪审员  廖定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舒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