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东明明华建材有限公司、东明县鑫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明明华建材有限公司,东明县鑫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东明明华建材有限公司,东明县鑫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281号申请执行人:东明明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陆圈镇王官屯行政村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凤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明县鑫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站前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轩夺,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东明明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77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新城配件厂内连体房南数第一排西头第一户三间三层460平方米的房产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恒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