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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瓯市莲花社区新叶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新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瓯市莲花社区新叶村小区业主委员会,福建省建瓯市新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建瓯市莲花社区新叶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建瓯市。负责人余千富,主任。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新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建瓯市莲花社区新叶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新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瓯市莲花社区新叶村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新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路面等交由申请执行人莲花社区新叶村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关于其他事项,双方正在协调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文侃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