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7刑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刑终281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贺,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乐东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乐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琼9027刑初1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卷宗材料和上诉人的上诉状,并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的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某贺通过乐东县利国镇某村的陈某某、王某某1、韦某某、王某某2、王某某3、陈某分别与某村六队、十四队、十六队、十七队的部分村民签订《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的土地位于某村广园坡、铁盐塘,面积共计120亩,均约定承包年限为12年,租金为每年每亩800元,在被告人陈某贺一次性支付12年的租金10日后合同才生效。经统计,该120亩土地租金共计1152000元。被告人陈某贺在与某村部分村民签订《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后,向中玉金标记(北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玉金标公司)提供了该未生效的《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让中玉金标公司领导确信其可以获得该120亩土地的承包权,与其继续商谈转租该120亩土地使用权事宜。由于中玉金标公司急需土地育种,遂同意被告人陈某贺的要求,并于2015年10月26日与被告人陈某贺签订该120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承包年限为12年,租金共计2404800元,分三期付清租金。2015年11月24日,中玉金标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第一期租金1795440元分四次汇入被告人陈某贺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2208220100250xxxx)。被告人陈某贺收到这笔款后,将手机关机,未用这笔款支付其承包某村六队、十四队、十六队、十七队发包土地农户的土地承包款,而是于2015年11月24日至26日,分别在三亚市月川路、金鸡岭街的“快2福利彩票”投注站购买“快2福利彩票”,将1745000元挥霍完,跨行取款手续费6元,余额50434元。原判另认定,被告人陈某贺本没有钱支付某村六队、十四队、十六队、十七队发包土地农户的土地租金。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某贺的亲属已退还120000元(包括被告人陈某贺工商银行账号:622208220100250xxxx上的余额50434元)给中玉金标公司。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陈某贺于1976年8月19日出生。(2)归案经过。证明2015年11月26日乐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后,在乐东县利国镇莺歌村罗某某家中将被告人陈某贺传唤到乐东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并于当日决定立案。(3)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补充协议、平面图。证明陈某贺与中玉金标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陈某贺将其声称承包的某村委会第六、十四、十六、十七村民小组位于某村广园坡、铁盐塘的土地共计120亩转包给中玉金标公司,租期12年,租金共计2404800元,分三期付清租金,中玉金标公司应按陈某贺指定的收款账户(账号:622208220100250xxxx),在约定的时间内将第一期土地租金1795440转入陈某贺的账户。(4)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平面图。证明陈某贺与某村委会第六、十四、十六、十七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陈某贺承包了位于某村广园坡、铁盐塘的土地共计120亩,租期12年,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内一次性支付12年土地租金,交完款10天后,合同才生效。(5)三亚市人民政府三府函[2009]292号关于重点新试点销售“快2”电脑福利彩票的批复;海南省民政厅琼民福字[2009]24号关于做好重新启示福利彩票快2游戏销售准备工作的通知;海南省民政厅琼民函[2012]8号关于三亚市福彩文化娱乐城验收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综[2008]13号关于调整海南省电脑福利彩票快2游戏规则的通知;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中彩复字[2008]1号关于调整海南省电脑福利彩票“快2”游戏规则的批复;海南省财政厅文件琼财综[2008]433号关于福利彩票快2游戏调整后上市销售的批复;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证(代销证编号:4601521)。证明存在福利彩票快2的事实。(6)转财凭证四份。证明2015年11月24日,中玉金标公司将租金1795440元分四次转入被告人陈某贺的工商银行卡号622208220100250xxxx。(7)工商银行明细清单(户名:陈某贺,卡号:622208220100250xxxx)。证明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某贺的工商银行卡号622208220100250xxxx进账1795440元,及从2015年11月24日至2015年11月26日消费共计1745006元。(8)手机号码为1397615****通话清单。证明2015年11月24日16时34分许至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某贺持有的手机号为1397615****在三亚市地区通话的记录。(9)收据。证明被告人陈某贺的亲属退还120000元给中玉金标公司。2、证人证言(1)甄某某的证言。其证称:我是中玉金标公司职工。2015年10月26日,中玉金标公司与陈某贺鉴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承包了某村广园坡、铁盐塘120亩地,租期12年,租金为2404800元,分三期付,第一期付给陈某贺租金1795440元、第二期付160500元、第三期付448860元。2015年11月24日,中玉金标公司按合同规定第一期租金通过转账方式将1795440元转到陈某贺的工商银行账户上。中玉金标公司与陈某贺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前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第六、十四、十六、十七村民小组,因中玉金标公司的人不认识村民,便由陈某贺先把村民的土地承包下来,再由中玉金标公司跟陈某贺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这样有利于中玉金标公司开展工作。其实陈某贺是中介人帮公司找地,解决当地的一些啰嗦事,陈某贺是不可能支付120亩的地租给农户的。通过与陈某贺沟通能够通过陈某贺承包到土地之后,我们公司就可以与陈某贺签订合同,公司把租金转给陈某贺之后,陈某贺把租金分发给农户,陈某贺才能够与村民完善合同和土地的使用权、支配权,并且完善村委会、镇政府的备案。(2)尹某某的证言。其证称:我是中玉金标公司职工。2015年11月20日,陈某贺与中玉金标公司签订合同,中玉金标公司承包了陈某贺承包农户的某村广园坡、铁盐塘120亩土地。2015年11月24日15时许,中玉金标公司按规定将地租1795440元转入陈某贺本人账户,当天下午,罗某某跟我们说陈某贺还没有把公司的钱发放给农户,我们一直联系陈某贺,但无法联系到陈某贺。陈某贺相当于土地中介,我们公司出于方便,先由陈某贺跟农户签订合同,再由公司跟陈某贺签订租赁合同。(3)董某某的证言。其证称:我是中玉金标公司职工。2015年10月26日,中玉金标公司与陈某贺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主要由中玉金标公司职工甄某某负责签订。中玉金标公司与陈某贺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是公司领导集体谈论决定的。在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前,甄某某向公司领导发了陈某贺与村民签订的四份《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书都有村民们的签名、捺印,只是还没有真正的完善合同里的内容(比如土地面积、租金等),我们公司领导也觉得虽然合同还没有完全的完善,都有村民签名捺印,但是最终陈某贺可以将土地从村民手里承包过来的,陈某贺没有钱付给村民租金,那么就得要我们公司与陈某贺签订合同后,公司先把地租付给陈某贺,这样陈某贺再把钱拿去付给村民,把土地转包给公司,公司当时也是急需土地育种玉米,只要土地最后不产生纠纷、不影响公司玉米育种,所以公司可以与陈某贺先签订合同,再由我们公司先把地租付给陈某贺,这样陈某贺再把钱拿去付给村民,并且还是由陈某贺负责完善与村民签订的《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陈某贺只有完善了与村民签订的《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陈某贺才能够对合同上明确规定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支配权。我们公司这么做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我们没想到与陈某贺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把地租1795440元转到陈某贺个人账户上后,陈某贺没有拿这笔钱付给发包地的农民,公司付这笔地租的目的是让陈某贺去完善与村民的合同。(4)罗某某的证言。其证称:2015年7月份,我带中玉金标公司员工去找利国镇长兴村的陈某贺谈土地承包事项。陈某贺先与某村村民承包广园坡120亩土地,但没有钱给某村的农户,陈某贺要等中玉金标公司给承包土地的钱后,才把钱给农户。2015年11月24日,中玉金标公司与陈某贺签订和完善合同,随后中玉金标公司的人从北京转179万元到陈某贺的银行账号上,当天下午,我(用手机号码1308607****)打电话联系陈某贺问收到地租钱没有,陈某贺称还没有收到。次日早上,我打电话联系陈某贺并问收到中玉金标公司转的合同款没有,陈某贺说收到了,我让陈某贺把钱尽快发给农户,但陈某贺说其妹妹昨晚突然病重,昨晚就送其妹妹去海口抢救了,等安排其妹妹住院后,回利国镇跟中玉金标公司工作人员一起把钱发给农户。中午1时许,我再电话联系陈某贺,但陈某贺的两个手机(号码:1887607****、1391615****)都已关机。(5)陈某的证言。其证称:我是利国镇某村委会第十七队队长。今年(2015年)下半年某日,我接到陈某贺联系电话,陈某贺让他帮忙联系某村十七队的村民承包土地,之后我找某村第十七队村民谈发包土地给陈某贺,经统计某村第十七队农户同意发包给陈某贺土地50亩。我代表第十七队发包土地的农户(甲方)与陈某贺(乙方)签订了《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每亩地每年租金为800元、承包年限为12年,合同签订后,农户将签好的土地交给陈某贺,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农户土地租金48万元,交完款10天后,合同才生效,陈某贺在合同上签写的日期为2015年10月18日。至目前(2015年11月29日)为止,陈某贺并没有将土地租金支付给农户,根据合同约定,该份合同并未生效,该份合同书也未取得某村委会的意见及利国镇政府的见证。我听说陈某贺已将这些土地转包给一个育种公司(名称不详),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该公司也支付土地租金给陈某贺。我不知道陈某贺将承包某村土地转包给育种公司的事。(6)陈某某的证言。其证称:我是利国镇某村委会第六队队长。2015年4、5月份,陈某贺找我,要承包某村第六队13户农户位于广园坡、铁盐塘的土地,2015年10月18日,我代表第六队发包土地的农户(甲方)与陈某贺(乙方)签订了《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每亩地每年租金为800元、年限12年,土地共23亩,合同签订之日10日后,陈某贺把地租一次性付给他们农户,在陈某贺把地租付给他们农户后10日合同才生效。我们知道陈某贺把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公司育种玉米,我也带陈某贺及公司的相关人员去看过要发包给陈某贺的土地,公司已在发包地上种玉米,目前(2015年11月30日)陈某贺还没有付给我们租金,听说公司已把地租的租金转给陈某贺了,陈某贺已经拿去赌输了。(7)罗某的证言。其证称:2015年11月24日晚上,我在三亚东方海景大酒店旁边喝茶时,接到陈某贺电话,陈某贺叫我到月川派出所旁边的福彩快2上面,于是我来到月川派出所旁边的福彩快2看陈某贺赌福彩快2,陈某贺先把身上带的现金三四千元人民币输完后,就在福彩快2里的POS机上直接刷卡,然后拿现金下注,当晚22时许至2015年11月25日凌晨2时才收场,陈某贺估计输了六七十万元左右人民币,收场时陈某贺手里还有七万多现金。2015年11月25日上午8点多钟,我与陈某贺吃完早餐后,跟陈某贺到三亚金鸡岭路的福彩快2,看陈某贺赌福彩快2,陈某贺把七万多现金输完后,就在福彩快2里的POS机上直接刷卡,然后拿现金下注,直至2015年11月26日凌晨2时才收场,两天下来,陈某贺大概输了一百六十、一百七十万。陈某贺每次刷卡的数额都是五万或者十万,陈某贺下最大注的时候也有六万多,陈某贺有时是十多分钟就输掉十万。3、被害公司海南站临时负责人赵某某的陈述。其述称:我是中玉金标公司海南实验站临时负责人。中玉金标公司承包了某村广园坡、铁盐塘120亩地,该地是利国镇长兴村陈某贺与四个生产队的农户承包合同。2015年10月26日,陈某贺将土地转包给我们公司,租期12年,租金为2404800元,2015年11月24日15时许,中玉金标公司按规定先付地租1795440元给陈某贺,中玉金标公司的财务人员从北京把地租分四次转入陈某贺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2208220100250xxxx),陈某贺收到钱后,没有把地租钱付给农户,我打电话联系陈某贺,陈某贺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上,还通过很多方式都无法找到陈某贺。2015年11月24日下午,罗某某电话联系陈某贺问收到地租钱没有,陈某贺称还没有收到。第二天早上,罗某某打电话联系陈某贺并问收到地租没有,陈某贺说收到了,但他在海口,赶不回来,罗某某让陈某贺赶回来支付农户地租,陈某贺答应了,结果过了一天都没有回来,电话也处于关机状态,谁都联系不到陈某贺。4、被告人陈某贺的供述与辩解。其供称:在与农户谈租地之前,我已与中玉金标公司的人谈过,中玉金标公司的人保证,只要我能完善与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就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就可以把租地的租金转到我的账户上,所以我才敢给农户保证说是在20个工作日内给农户付地租。2015年10月18日,我分别与某村第六队、十四队、十六队、十七队的部分村民签订《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位于某村广园坡、铁盐塘的土地,面积共计120亩,均约定承包年限为12年,租金为每年每亩800元,在我一次性支付12年的租金共计1152000元,10日后合同才生效。我没有那么多钱支付,事先跟农户说,先签订合同书,我再把土地转租给中玉金标公司,等中玉金标公司把地租付给我后,我再付给村民。我得知中玉金标公司需要土地育种后,就找到中玉金标公司的甄某某、吴清宇商谈转包某村土地一事,我向中玉金标公司提出要求,我没有钱支付土地承包款给某村村民,只有中玉金标公司先支付土地转租款给我,我才能用转租款支付土地承包款给某村村民,中玉金标公司才能顺利租到某村这120亩土地,同时我还提供了与某村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给中玉金标公司,让中玉金标公司相信我确实承包了某村的土地,后来中玉金标公司也同意了我的要求。2015年10月26日,我与中玉金标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将我承包某村第六队、十四队、十六队、十七队位于广园坡、铁盐塘的土地120亩转包给中玉金标公司,约定租期12年,租金共计2404800元,分三期付清租金,中玉金标公司应按我指定的收款账户(账号:622208220100250xxxx),在约定的时间内将第一期土地租金1795440转入我的账户。2015年11月24日,中玉金标公司按规定先付地租1795440元给我(转入陈某贺提供的银行账号:622208220100250xxxx)。2015年11月24日16时许,罗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公司的人今天已给我转钱了,我得知中玉金标公司把地租转到他账户上后,于当晚22许,我去银行查账,看到钱已到我的卡上,我取了5千元去找朋友玩,后来到三亚市月川派出所旁边的快2福利彩票投注厅购买快2福利彩票,从11月24日晚到25日凌晨2时左右,我花了70至80万元购买快2福利彩票但没有赚到钱。2015年11月25日11时左右,我又到三亚市金鸡岭路的快2福利彩票投注厅大量购买快2福利彩票,至11月26日凌晨2时左右,我一共花费100万元左右购买快2福利彩票,但没有赚到钱。从11月24日晚到26日,我共花费174万元购买快2福利彩票,均没有赚到钱。当天就输了十万元人民币,第二天又去赌,输了一百多万元,中玉金标公司转给我的地租只剩下5万多元。我购买快2福利彩票亏损174万元,导致我没有钱再去支付土地承包款给村民。我在快2福利彩票投注厅购买快2福利彩票期间手机没电了,也没有充电器。我把中玉金标公司转给我的租金花完了,没有按合同上的约定及时把租金付给农户而已,并没有诈骗。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到中玉金标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的第一期土地租金1795440元后,到三亚市将1745000元土地租金用于投注“福利彩票快2”挥霍,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陈某贺到案后坦白交待犯罪行为,案发后其亲属已退还120000元给被害公司,减少被害公司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的赃款1675440元,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某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0元。二、违法所得赃款1675440元,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陈某贺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是事先获得某村村民和中玉金标公司的同意后才与村民先签订《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然后再将承包地转租给中玉金标公司的。故其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情形。其收到中玉金标公司的第一期租金后,准备于次日支付给村民,但因陷入购买快2彩票亏损想赚回的困局而未能支付。故其当时并没有骗取中玉公司租金的主观故意;案发后,其已委托其弟陈贞山将12万元通过中玉公司支付给某村村民,同时中玉金标公司也在转租地上进行了耕作,没有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与原审一致。原审所采信的证据,均在原审庭审时进行了举证、质证,且经二审核实,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陈某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中玉金标公司人民币179544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陈某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不仅有书证《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补充协议》、《转财凭证》、《工商银行明细清单》、《收据》等证据证实,还有被害公司相关人员的陈述和证人甄某某、尹某某、董某某、罗某某、陈某、陈某某、罗某的证言予以佐证,上诉人本人的多次供述亦能与之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合同诈骗是属于直接故意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成立该罪的法定主观要件。上诉人陈某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却在与中玉金标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了其与某村村民签订的《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但没有生效和未取得该地承包权的真相,骗取了中玉金标公司的巨额款项。当其利用合同这一手段骗取中玉金标公司的巨额款项后,就用于个人挥霍,且避而不见,拒不退还。可见,上诉人陈某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上诉人陈某贺的行为完全符合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综上,上诉人陈某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永高审判员 林明亮审判员 文朝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