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都分社诉白凯、余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都分社,白凯,余小荣,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3963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都分社,住所地江油市武都镇城塘路*号。负责人:苏在全,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永忠,客户经理。被告:白凯,男,汉族。被告:余小荣,女,汉族。被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都分社诉被告白凯、余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都分社撤回对被告白凯、余小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力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