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5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坤健工贸有限公司与黄攀贵、黄晓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坤健工贸有限公司,黄攀贵,黄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536-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坤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22号之三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419382-3。法定代表人汪连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成再、石福龙,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攀贵,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晓辉,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攀贵、黄晓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攀贵、黄晓辉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厦门坤健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65361.28元及其利息(息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38元、执行费人民币5380元,但被执行人黄攀贵、黄晓辉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查询被执行人黄攀贵、黄晓辉的财产,但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黄攀贵、黄晓辉有少量银行存款;2、于2015年11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黄攀贵、黄晓辉的银行账户。3、于2016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黄攀贵、黄晓辉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黄攀贵、黄晓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