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光中与刘国社、邓名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中,刘国社,邓名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1944号原告:刘光中,男。被告:刘国社,男。被告:邓名湘,男。原告刘光中与被告刘国社、邓名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光中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中向本院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中撤诉。本案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刘光中负担。审 判 长 李剑平人民陪审员 刘路光人民陪审员 黄开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