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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光中与刘国社、邓名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中,刘国社,邓名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1944号原告:刘光中,男。被告:刘国社,男。被告:邓名湘,男。原告刘光中与被告刘国社、邓名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光中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中向本院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中撤诉。本案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刘光中负担。审 判 长  李剑平人民陪审员  刘路光人民陪审员  黄开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