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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民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凯丰与刘天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凯丰,刘天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民终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凯丰,男,1977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天章,男,1973年出生。上诉人陈凯丰因与被上诉人刘天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陈凯丰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凯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春华审 判 员  杨志坚代理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玉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