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6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卢观鹏与浙江环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观鹏,浙江环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899号原告:卢观鹏,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浙江环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29号。法定代表人:胡菊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观鹏与被告浙江环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观鹏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观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观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观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