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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昌、付保芹与被告付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民初4028号原告: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区××路××家园××号楼××单元××室。原告:付××,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区××路××家园××号楼××单元××室。上述二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街××号××城××号。原告王×、付××与被告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二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原告王×与被告系同事关系,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王×于2014年1月25日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被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原告王×出具《借款条》,载明借款50万元,月息2%,借款期限半年,于2014年1月25日转账汇款。原告付××于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1月16日通过分别向被告转款10万元、10万元,共计20万元,被告分别向其出具《借款条》,均约定月息为2.5%,借款期限为半年。2015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王×出具《借款条》,载明借现金5万元,月息2.5%,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后,被告未偿还二原告所欠本金,截止2015年1月24日,被告欠原告王×第一笔借款利息5万元,对此被告于2015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款条。现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分别从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5%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王×、付××为了证实与被告付××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款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属于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偿还其欠原告王×借款本金50万元、欠原告付××借款本金20万元,共计欠二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被告付××借款后,按照月利率2%仅支付原告王×第一笔借款50万元部分利息,已支付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至2015年1月24日,被告仍欠原告王×第一笔借款利息5万元(即2015年1月25日借款条所载款项),仍应履行偿还义务。关于未支付利息,原告主张按月息2.5%支付,超出了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故被告付××应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4年1月24日至2015年1月24日期间共计5万元;其余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9元,由被告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4509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人民陪审员  张 ×人民陪审员  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谢旭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